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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新京报记者从天眼查APP了解到,奶茶品牌香飘飘母公司香飘飘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好多多食物有限公司、姑苏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一审民事判定书发布。该案中,香飘飘胜诉,侵权公司被判补偿7万元。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被告河南好多多食物有限公司曾提出上诉,但在二审中败诉,法院维持原判。
关于本次诉讼,香飘飘方面2月20日表明,香飘飘爱惜呵护品牌和商标,冒充商标和产品的行为,不只危害公司名誉,更侵害了顾客权益,香飘飘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依据判定书内容,香飘飘公司发现被告姑苏香飘飘公司托付并由好多多公司出产的奶茶产品,其包装显着方位标明并杰出姑苏香飘飘公司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权,一起,被告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闻名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大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庭审中提交的证物包括两杯奶茶,杯身图画下方标示“姑苏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杯身反面标示出产商为好多多公司,并注明晰该公司的地址、产地、产品许可证号等信息,一起注明托付方为姑苏香飘飘公司以及该公司的地址、出售电话等信息。
此外,香飘飘以为,被告姑苏香飘飘公司首要运营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其公司名称的运用导致相关大众混杂,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改变企业名称。
法院以为,现有依据足以证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熟知。两家公司的建立时刻分别为2016年、2017年,两被告作为在后建立的市场主体,在从事杯装奶茶产品运营活动时对此应予以躲避,但两被告却在其被控侵权的奶茶产品杯身正面显着方位上标示了“姑苏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行为简单误导相关大众,具有显着攀交原告香飘飘公司注册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成心,有违诚笃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定,被告河南好多多食物有限公司、姑苏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当即中止出产出售在包装显着方位处标示“姑苏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奶茶产品;姑苏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改变其企业名称,改变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香飘飘”字样;两被告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香飘飘食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算计7万元。
新京报记者还从天眼查APP了解到,河南好多多食物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从天眼查APP看到,姑苏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21日自行进行简易刊出,河南好多多食物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20日将企业名称改变为商丘中食饮品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朱胜良,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