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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讯(记者韩祖亦)兴民智通(002355)6日公告称,公司于近来得悉公司银行账户的部分资金被冻住。本次资金冻住的原因系全资子公司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未履行与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定成果,鑫隆公司向法院请求履行。
对此,兴民智通(002355)表明,河北省玉田县法院于2014年2月受理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4)玉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定书,唐山兴民提出上诉,唐山市中院裁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8年1月12日,玉田县法院作出“(2017)冀0229民初477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唐山兴民给付鑫隆公司工程款1080.2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2.31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判定费48.30万元,由原被告各担负24.15万元;案子受理费9.83万元,鑫隆公司担负1.17万元,唐山兴民担负8.66万元。2018年8月23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民终2782号”民事判定书,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子受理费8.81万元,由唐山兴民担负。
“本次被冻住的资金为1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2%,且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形成影响。除被冻住的1500万元外,该账户内其他资金以及账户正常功用不受影响,一起公司的其他账户及唐山兴民的账户均未冻住,现在正常工作。上述资金冻住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转、经营管理形成实质性影响。”兴民智通(002355)表明,因为上述案子系子公司唐山兴民工程合同诉讼,而当地法院依据履行裁决冻住上市公司账户,现在公司已托付律师就上述案子进行听证,并拟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述,一起活跃与请求履行人、当地法院交流,争夺赶快免除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的冻住。股票上市公司新闻